GB317—2006白砂糖

2023-09-04

GB 317—2006.
1范围
GB 317规定了白砂糖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或甜菜为直接或间接原料生产的白砂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89(所有部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T5009.55食糖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13104食糖卫生标准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3技术要求
3.1 级别
白砂糖分为精制.优级、一级和二级共四个级别。
3.2感官要求
3.2.1晶粒均匀,粒度在下列某一范围内应不少于80%:
—粗粒:0.80 mm~2.50 mm;
-大粒:0.63 mm~1.60 mm;中粒:0.45 mm~1.25 mm;小粒:0.28 mm~0.80 mm;-细粒:0.14 mm~0.45 mm。
3.2.2晶粒或其水溶液味甜、无异味。
3.2.3干燥松散、洁白、有光泽,无明显黑点。
3.3 理化要求
白砂糖的各项理化指标见表1。
5检验规则
5.1型式检验
5.1.1取样方法:每分离一罐糖膏为一个编号,在称量包装时,连续采集样品约3kg ,放在带盖的容器中,混匀后为编号样品,该样品除供编号分析之用外,另取0.5 kg放在带盖的容器中,积累24 h后为日集合样品。
取日集合样品 1.5 kg,用双层食品级塑料袋密封包装,或磨砂口玻璃瓶盛装,标明产品编号,级别、生产日期,样品基数,检验结果及检验员﹐于通风干燥的环境中留存,供工厂自检及质量监督检验之用。经供,收双方认可,可作为仲裁检验留样,一次抽检或仲裁检验结果,对先后出厂的同一编号糖有效。
5.1.2生产厂在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的前提下,每编号样品可按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项目的抽检,日集合样品检验理化要求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该级别要求的,则按实达级别处理,达不到二级白砂糖指标的按不合格品处理。
5.1.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技术要求全部项目的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对产品质量的全面考核;

检测流程

检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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