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38797-2020基于公用电信网的
2023-09-14
GB 28481-2012.Limit of harmful substances of plastic furniture.
6.1.1在正常生产情况下 ,每年至少进行-次型式检验。
6.1.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一产 品异地生产时;
一产 品配方、生产工艺及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三个月及以上后又恢复生产时;
客户提出要求时;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检验 结果的判定
6.2.1所有检验项 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若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6.2.2家具含不同塑料材质的 ,所有材质均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定该产品合格;如果任意- -种材质未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6.2.3对检验结果有 异议要求复检时,应从原封样品或备样中进行复验,判定规则同6.2.1。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复验合格”或“复验不合格”。
7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本国家标准编号及名称;
样品名称和其他说明;
-检验机构名称和检验日期;
检验结果和结论;
-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8标识
8.1 产品标识应符合GB 5296.6- -2004中3. 4.3.5的要求。
8.2产品标识应符合 GB/T 16288- -2008 第5章的要求。
8.3公共场所用塑料家具和具有 阻燃性能的塑料家具应在产品标识中注明具有阻燃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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