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169.15—2015/IEC60695-11-
2023-09-04
GB/T 28012-2011.Specification of waste lighting products recycling and disposal.
4.1.2应选择无毒无害物质、材料及可回收再利用的材料。
4.1.3必须使用有毒有 害物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QB/T 2940的规定。
4.2 分类收集
报废照明产品不应作为普通垃圾处理,应专门分类收集处置。
4.3回收处理 .
报废照明设备的处理回收应使用最佳的回收、处理和循环技术的系统。
5回收处理要 求
5.1安全要求
5.1.1报废照明产 品中含有多氯化联(二)苯的电容器、含有汞的组件、含有多澳联苯或多溴二苯醚(不包括十澳二苯醚)阻燃剂的组件、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组件以及高度和直径大于25 mm的电解电容应先拆除。
5.1.25.1.1中要求拆除的组件的处置不应危害人类健康和损害环境,不得遗弃.倾倒,也不得任意处置。
5.1.2.1含汞(包括汞齐)荧光灯按GB/T22908处置;高强度放电灯的含汞放电管,及其他含汞组件先行拆除后,参照GB/T 22908处置。
5.1.2.2填充"Kr等放射性物质的放电管应按照国家相应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方法处置。
5.1.3上述要求拆除的组件处理后,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应达到GB5085.3-2007所规定的值;放射性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5.2 - 般要求
5.2.1经过上述处理的报废照明产品的组件可以再利用的应尽量用于原产品的生产。
5.2.2不能再利用但可以再循环的组件,应尽量用于原产品组件材料或类似材料的生产,防止二次污染。
5.2.3完全不能再利用、再循环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处置。
6标志.包装 ,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装载报废照明产品的容器应有标明所含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清晰和牢固的标志。
6.2包装
包装应安全可靠,包装箱内应附有写明相应处理规范的说明书。
6.3储存
装载有报废照明产品的容器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5%的干燥通风的室内,空气中不应有廣蚀性气体。
6.4运输
装载有报废照明产品的容器在运输中应防止雨雪琳袭和强烈的机械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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